我司针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42条规定“甲方首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甲方可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予以展期,且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中“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进行释义:
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我司明确规定每次展期的期限为合约到期后顺延180个自然日,具体数据以系统显示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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